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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婚咨询:男女双方分居期间,另外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
案号:(2019)鲁06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因感情不和,张某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审理,确认:张某某与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8月21日育有一子小刘。2017年9月10日双方分居至今,小刘一直由被告刘某某抚育至今。
庭审时,被告刘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分居期间小刘的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
最终法院判定: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小刘抚育费1100元,至小刘独立生活时为止。自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开始,至2019年9月本案宣判期间的抚育费275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被告。
柳基伟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为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尤其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一方直接抚育孩子,但是另外一方此时已经不愿承担抚养义务,那么在离婚时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育费呢?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之内涵,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的基本权益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先。男女双方在分居期间,可能双方的夫妻关系会发生改变,但是这种非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变化不应当成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理由,因此,在离婚时,如果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育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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