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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知道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妻子在婚礼当晚发作精神疾病,男子诉至法院,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经过
原、被告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21年1月举办婚礼。被告于婚礼当晚发作精神疾病并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据原告后来了解得知,被告原先就有精神病史,但从未告诉原告,现因精神病发作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隐瞒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诉至沂源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经沂源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份登记结婚。结婚当日晚,女方突然发病,李某于次日清晨通知刘某母亲,刘某母亲将实情告知李某,二人共同将刘某送往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
得知女方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后,李某以刘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沂源县法院,要求依法按照《民法典》新规定,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济南婚姻律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刘某(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刘某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李某,现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沂源县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济南婚姻律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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