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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前要协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后一般是不能分财产的,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1、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4、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7、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前要协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后一般是不能分财产的,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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