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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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总是很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不同。”李律师曾经办理过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对托尔斯泰的这句话感触颇深。其中,最令心灵震撼的是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与幸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家庭暴力本来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产物,如今却滋生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摧残着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罪恶行径是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其不仅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社会的声讨,还应该受到如下的法律制裁:
一、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刑事法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比如:1、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3、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4、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作为律师,李律师提醒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千万不要为了面子而忍气吞声,尤其是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抗争,并可通过邻里亲友、有关单位和组织等做工作,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悔改。倘若一味的忍让,只会姑息养奸,害人害己!另外,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注意及时报警、及时治疗,保存病例、影像材料、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单据等,以便将来诉诸法律后证据充分,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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