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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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一方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由于特殊原因所得的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以下情形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界定?
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诉讼离婚时,可否按照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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