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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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之前彼此不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王某某经常向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王某伤心欲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庭审中,对方不同意离婚,代理律师提出王某某向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提供了报警记录、王某挨打后的病历等证据和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案件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判决离婚。最后,法院依法查明了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王某某离婚,成功的使王某脱离了受暴力威胁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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