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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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春花和双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同居期间双林觉得和春花合不来,于是,起诉要求春花返还婚约彩礼,包括婚前购买的三金一万左右以及婚前给春花的聘礼钱和看家费数万元。
案件分析
诉求至法院后,经法院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钱,共计5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六个月,彩礼做部份返回,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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